2007年1月1日 星期一
警察,你他媽的雜碎!
昨天晚上在台南開車去接女朋友,準備要去逛逛夜市的時候
在國賓附近的內側車道準備迴轉找車位,
這時候有個警車在我們隔壁車道,隔著窗戶,回頭看了我們的車一眼,然後就轉回去了
當下我也沒什麼感覺,反正自己又沒違法,
綠燈之後,我就準備要打燈迴轉了,就早警察一步先往前開,
誰知道!不超過他還好,一超過他竟然開始揮手...
警察竟然叫我們從馬路上中間車道叫我開道路邊,
媽的,省道上車這麼多,你叫我跟一堆快車搶道,多危險你知道嗎!
停下來後,你留車子後面一個位置讓我停,等我停好下車之後,
我才發現我停到紅線了,然後你走出來叫我把行駕照拿出來,然後就對著我的車牌拍照!
誰知道你在幹嘛阿! 你這是在挖陷阱給我跳是嗎
接著跟我說什麼你的車牌有污損,有刻意損毀車牌逃避照相的嫌疑
接著跑到車後面也對車牌拍一張
我的車牌是K開頭,在K三條線的交叉點不知道是被撞過怎樣的,有點髒髒掉漆
很不巧的後面的那個K也是,
我跟警察解釋到這個是因為使用久了的關係,很久以前就這樣了,
曾經用麥克筆幫他把顏色補回來,不過下雨下久顏色又有點掉了,
而且不會影響拍照,我在前幾個月也被開過罰單,照片上車牌也拍得非常清楚
看警察用向機照出來的也是,完全不會影響判斷,我也不會刻意搞這種花樣
沒想到警察竟然完全不理會我說的,單子寫了寫就要我簽名
說什麼有問題去跟監理站申訴,要我快點簽一簽然後自己去戶籍地到案
靠腰咧!我車子在台南可是戶籍是設在桃園,你開一張罰單就叫我要把車開回去到案
跟你解釋你也不聽,叫我有什麼問題自己去申訴,他們只負責開單...
回來一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
第 13 條
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
百元以下罰鍰,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:
一、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、塗抹污損牌照,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,使
不能辨認其牌號。
幹!你這開的也太扯了吧,我又不是把車子改翹牌,
還是在車牌上噴什麼東西讓車牌照不清楚,車牌照出來K字也非常清楚!
你難道不能用勸導提醒我主動去換牌,
你就這樣隨便開一張就要我把車子開好幾百公里回去桃園,
回去之後如果判斷結果是車牌不影響判斷,那這樣中間來回的車錢跟時間你要怎麼賠!
中華路上一堆飆車族你們不抓,看你們平常值勤也站在路邊發呆
年底到了就找這些狗屁東西來罰我們,
幹!要不是這次傻傻的簽了名,下次沒事在路邊被攔下來,
再用這種狗屁理由開我罰單,笨蛋才會簽,不會在當你們衝業績的白老鼠 幹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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